523登記婚實施 法院公證結婚須盡告知義務
更新日期:
2008/05/04 12:53
(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四日電)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去年修正,將結婚要件由「儀式婚」改為「登記婚」,並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施行。司法院指出,新法實施後,公證結婚已無效力,但各法院仍會為有需求的民眾提供服務,並要求結婚公證人必須善盡告知義務,提醒當事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,結婚才會生效。
司法院指出,為配合這項民法修正,司法院已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「公證法施行細則」部分條文,其中以「公證結婚」轉型為最重要的變革。由於民法關於結婚要件已改採「登記婚」主義,結婚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,結婚尚不生效力。
司法院表示,民法修正後,向來由公證人所辦理的「公證結婚」,已無法發生結婚效力,但是過去由公證人所提供的公證結婚儀式,因具有簡單隆重的特性,國人往往樂於採用。在民法結婚要件變更後,若民眾仍有需求,法院及民間公證人當然仍須繼續為民眾提供相關服務。
司法院指出,有鑑於國人仍有公證結婚需求,新修正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十、六十一條,將「公證結婚」轉型為「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」,並要求公證人在主持結婚儀式時,應善盡告知義務,提醒結婚當事人在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,結婚尚不生效力,以保障結婚當事人的權益。970504
新聞出處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504/5/yibz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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